Relyon 瑞莱恩

总局回复人大“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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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73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一些看法的建议)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一些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问题

  (一)规范自查核查程序。根据我局2015年7月22日发布的《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 第117号)要求,各省局对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并核对确认前期注册现场核查结论,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锁定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在2015年9月8日前将相关情况报告我局。根据安排,各省局监督自查核查的工作周期为50天。期间,为做好核查工作,我局于2015年8月2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自查核查工作的通知》,对省局的工作进一步进行指导。2015年12月17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要求各省局在12月底前对待核查品种进一步进行确认,以保证检查质量。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区别对待,存在不真实问题的,省局要责令申请人撤回注册申请,允许补充完善;核查中严格区分数据不真实和不规范、不完整的问题。
  (二)执行已有技术要求。我局发布的核查要点以及开展的本次核查工作,是依据2003年实施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CP)和《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等相关要求。2011年,我局发布《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于临床试验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的计算机系统应经过验证,并具有系统自动生成的稽查踪迹,对数据的所有修改都自动保留更改痕迹。要求开展Ⅰ期临床试验要符合对数据管理稽查模块软件的要求。因此,在本次自查核查工作中对稽查模块的要求为指导原则发布后进行的临床试验,对于指导原则发布前进行的临床试验,并未强制要求。
  (三)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根据药品注册相关要求,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上市,其临床试验数据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监管要求,在具备资格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完成并接受检查。建议中所提缬沙坦氢氯噻嗪片在美国上市,使用的是境外开展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并非在我国同于申请上市的临床试验数据。

  二、关于已撤回品种后续处理问题

  我局于2016年6月2日出台的《关于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撤回品种重新申报有关事宜的公告》(2016年 第113号),明确了撤回品种的后续处理问题。对在自查核查工作中,企业主动撤回注册申请的,注册申请人重新开展或者补充完善临床试验后,可以重新申报。对于存在虚假受试对象、与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价相关的虚假临床试验数据、擅自修改或者瞒报安全性或有效性评价相关的临床试验数据、临床试验数据不可溯源问题的,应当重新开展临床试验。对于新药多中心临床试验,不规范的允许完善,并按照一定原则对补充完善情况进行评估。对于化学药品应当符合新的注册分类要求,对于仿制药应当符合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标准等。
  撤回品种完善后重新申报是一项科学性工作。一般临床试验的数据管理和统计分析应根据事先预定的方案、计划执行以保证科学原则,通常申请人的数据核查清理工作应在数据库锁定和揭盲前,理论上任何揭盲后的操作及统计分析的调整都可能引入潜在未知的偏倚,以致影响结果结论的准确可靠而不被接受。综上所述,撤回后对临床试验数据的补充完善,申请人需要根据具体品种的客观情况,充分论证、研究、分析后,在符合科学性和完整性要求的情况下,全面进行考虑,综合作出判断后可考虑再予申报。对于可能涉及到的各种不同情形,我局在公告中无法逐一列出和说明。为了最大程度明确政策,实现对业界的指导,我局113号公告对主要审评原则和不予接受的情况进行了明确,避免申请人补充完善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浪费。
  对于重新申报的注册申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按《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履行研制现场核查的职责,不应存在简单作出是否允许申报的行政职能。
  近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我局出台一系列支持鼓励政策和相关管理措施,鼓励以临床价值为导向的药物创新,优化创新药的审评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审评。为加快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的研发上市,我局发布《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2016〕19号),提出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防治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罕见病、恶性肿瘤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以及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等药品的注册申请实行优先审评审批,同时对优先审评审批的程序及工作要求等均作出明确规定。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发布了《药品审评中心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试行)》等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开通了申请人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的通道,对于符合要求的创新药,申请人可以在网站提交优先审评申请。药品审评中心将按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审核论证,列出拟纳入优先审评程序的品种名单,经在中心网站征求意见,对于无异议的品种,进行优先审评。对于列入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申请人可在提交新药生产注册申请前,就现有研究数据是否支持新药生产申请与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沟通。药品审评中心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安排会议与申请人沟通交流。

  三、关于放开临床试验机构资质审查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精神,提高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我局正商国家卫生计生委,研究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管理。同时强化风险控制和过程管理,将原先的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事后监管,便于申请人选择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强调于落实好申请人的主体责任,促进医疗机构更好地为新药研发服务,实现便民高效。同时,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GCP修订工作。在GCP修订中,我们在参考ICH-GCP以及美欧等制药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临床试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申办者、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质量管理中的职责要求,特别是强调申办者的主体责任,强调伦理委员会保护受试者的职责以及工作的独立性、透明化,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为确保各项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我局在《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中,对药物临床试验中各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并加大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四、关于增加药品审评中心人员数量问题

  为确保药品审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我局赞同你们关于药品审评中心增加人员编制、队伍建设以及保障人才待遇等建议,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在突出药品审评职责公益性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以临床为导向的审评制度,逐步建立基于风险的以保护受试者为中心的临床试验方案审查机制;建立项目经理人制度;研究在优化配置现有技术资源的基础上,引进高端人才、培育后备人才,提高审评员薪酬待遇,确保聘得到人才、留得住人才。目前,相关方案我局已经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同意后,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感谢你们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你们提出的新药研发过程中的历史情况和意见建议,我们会在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中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8月30日


(责任编辑:盛娇)